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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4:58:53 文章来源:中华网教育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试建校。

  第十五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

  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委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要求的设置申请,国家教育委员会暂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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