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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独立学院的四大困惑及解决途径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4:58:53 文章来源:现代教育科学

么是“事业单位”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说,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用这个定义来衡量,民办独立学院并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它就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民办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问题,已经突破了现有法律关于法人规定的框架。

  民办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办学校的基本特点,即它具有“不完全独立性”。一方面,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在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又与母体院校保持着无法割舍的实质性联系,这是一种矛盾状态。因此,我们说,民办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问题,影响着它的治理结构、行为模式、社会角色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明确民办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是正确使用法律,明确界定它与政府的关系,从而对它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它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民办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尚未得到确保

  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民办独立学院及其教职工、学生的法律地位已经非常明确,现在,主要是如何确保、如何落实的问题了。在现实生活中,尚存在许多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如,民办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同属教育机关,民办独立学院却要作为社会团体到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而公办高校则不必;政府发文件讲级别,公办高校是局级能得到,民办独立学院没级别则得不到,往往对学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民办独立学院按公办高校标准为教职工交“四金”,但教职工退休后却不能享受公办高校教职工的退休待遇,以致民办独立学院很难引进专职教师,引进了也留不住;等等。

  正是由于民办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尚未得到确保,给民办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来许多困难。

  (三)针对民办独立学院出资人的政策尚未得到落实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关于教育性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曾几何时,教育产业论的呼声颇高,而现在,教育公益事业论又似乎占了上风。这种变化,使一些出资办学的企业和企业家感到困惑。其实在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尚不发达、捐资办学尚缺乏社会经济基础的条件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出资办学都是一种投资行为,都期盼着办学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调适,明确了民办教育是公益性的,同时又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调动投资人的办学积极性。然而,对于民办独立学院的投资人来说,取得“合理回报”的余地究竟有多大?要办学,就要有一笔巨资做初始投入,要征好地、建好房、购置好设备,要高薪聘用专任教师,要建立实验室和实训基地,要购置足够的现代化教学仪器、机械、计算机和图书资料,等等。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在的教育投入大大增加,教育成本大大提高,使办学积余大为减少。学校在建立初期不但没有积余,而且每年出资人都要不断投入资金才能维持学校的正常化运作。有些出资人自有资金不多,主要依靠银行融资,每年还贷付息的负担也很重。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还要从结余中预留2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出资人反映,“合理回报”现在只能是一句口号,只能是“画饼充饥”而已。如果此话当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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