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公办与民办区分开,明确民办独立学院的“公益性企业法人”地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教育机构视为具有公益性的产业。例如,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就明确地把科学研究、设计开发、培训、教育等机构列入服务业(第三产业)当中。在我国,前面已经说过,公立高等院校已经被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独立学院已经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的标准了。
那么,民办独立学院究竟应当属于哪一类法人呢?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它应当定位于“公益性企业法人”。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8号文件的要求,民办独立学院的办学机制、办学模式、管理体制都是民营的。办学经费,由民营企业提供;师资队伍,由民营企业出资聘用;专业设置,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的需要,尽量满足市场之急需;招生就业,是按市场价格来进行的。
第二,按照8号文件的要求,民办独立学院的治理结构也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了学院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与运作。学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集中反映。
第三,民办独立学院是否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问题,是对传统的高等教育属性理论的一个挑战,甚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在民办独立学院,领导人努力以企业精神来提升教育服务的质量,努力以产业运作来扩大教育资源并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努力以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来促进教育管理和制度创新,这都是具有很高现实意义的尝试。既然民办独立学院是多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机制的学院,其主要形式又是公司制,那么,民办独立学院作为企业化高等院校和企业法人的结论,在理论上也是顺理成章的。
第四,从实践上看,公办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创办独立学院,无论申请者还是合作者,究其动机,一方面是要满足广大青年接受本科高等教育的需要,搞好这项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企业化的经营管理,为国家的人才市场培养出合格的人才,从而双方都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驱动”,双方都不会投身于市场经济的海洋与大风大浪进行搏斗了。所以,民办独立学院不仅是一个企业化的组织,而且是一个营利的单位。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民办独立学院的投资方,冒着风险投资办大学,通过市场的运作方式,使学生实现了上大学的愿望,使国家得到了人才,这确实是一种公益性的经营活动。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把民办独立学院认定为“公益性企业法人”是最合适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为民办独立学院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教育部发布的8号文件,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有关独立学院的最完整、最具体的政府文件。文件提出的“积极支持、规范管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公务员,都必须认认真真地、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为此,笔者建议:
1.教育部应当及时制订独立学院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有长远观点地发展独立学院。在质量上要严格把关,在数量上要严加控制,以免造成一风吹、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要认真调